課程名稱 |
金融機構與銀行法 Regulation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Banks |
開課學期 |
106-1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楊岳平 |
課號 |
LAW7627 |
課程識別碼 |
A21 M502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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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0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二3,4(10:20~12:10) |
上課地點 |
法1304 |
備註 |
開放學士班學生選修,但須經授課老師同意。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75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61LAW7627_RegFin |
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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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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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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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金融為支持一國經濟發展的根本,而金融機構則是金融活動中最主要的中介者,金融機構的相關法制不但關乎這些金融機構的健全性,也關乎國家經濟的長遠發展。本課程的內容,將以金融機構當中的銀行為中心,探討銀行法制的相關理論與內容,再拓展到其他金融機構例如證券商及保險業者的監理議題。
課程內容主要將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金融機構的通論,首先了解我國金融市場的演變及特色,然後了解金融機構的相關理論,特別是金融機構涉及的貨幣創造功能以及系統性風險問題,以期建立學生對金融機構監理制度的核心關懷。
第二部分進入銀行的監理制度,也是本堂課程的核心重點,我們先從銀行的意義及性質出發,了解銀行監理的重點所在,然後逐一探討銀行涉及的各項風險,包括授信風險、資本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其他業務風險,以及相應的銀行監理措施;最後再探討其他銀行法制的當代議題,包括投資及跨業經營限制、問題銀行的退場、銀行治理等等問題。
在掌握銀行的監理法制後,第三部分我們再觸類旁通到其他金融機構,先就證券商及保險業的監理問題進行掌握後,最後以金融消費者保護這個所有金融機構都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總結本堂課。期待透過本堂課程的介紹,學生可以對金融市場運作及金融機構法制建立基礎的認識,以俾日後進一步學習其他金融相關議題。 |
課程目標 |
本課程的目的,在提供同學了解金融機構的功能、理論、風險、監理政策及我國相關法制。 |
課程要求 |
無。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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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備註: 原則上為星期二下午1:00-3:00,但亦可另約時間。 |
指定閱讀 |
無。 |
參考書目 |
一、 王志誠,銀行法(2014年,新學林出版)。
二、 王志誠,現代金融法(二版,2013年,新學林出版)。
三、 Richard Scott Carnell et al., The Law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5th ed., 2013).
四、 Michael Barr et al., Financial Regulation: Law and Policy (2016).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No. |
項目 |
百分比 |
說明 |
1. |
課堂參與 |
50% |
課程原則上以講授方式進行,但會配合適量的課堂問答。 |
2. |
期末報告 |
50% |
學生可選擇針對教授建議的主題或自選的主題,撰寫具有期刊文章性質的期末報告;或是針對教授設計的實際金融機構法問題,撰寫類似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備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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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9/12 |
台灣的銀行與金融機構 |
第2週 |
9/19 |
金融機構概論 |
第3週 |
9/26 |
金融機構的監理理論 |
第4週 |
10/03 |
銀行的意義 |
第5週 |
10/10 |
(國慶日休假) |
第6週 |
10/17 |
銀行的設立與業務經營 |
第7週 |
10/24 |
銀行的授信風險規範 |
第8週 |
10/31 |
銀行的資本風險規範 |
第9週 |
11/07 |
銀行的流動性風險規範 |
第10週 |
11/14 |
銀行的其他規範 |
第11週 |
11/21 |
銀行的投資與跨業經營 |
第12週 |
11/28 |
金融監督與檢查 |
第13週 |
12/05 |
問題銀行的退場 |
第14週 |
12/12 |
銀行治理 |
第15週 |
12/19 |
證券業監理 |
第16週 |
12/26 |
保險業監理 |
第17週 |
1/02 |
金融消費者保護 |